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貳陸參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㈠
㈠被告黃俊富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被告本案於11 1年8月2日為警查獲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前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 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84號判決不受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 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 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 量0.263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8日 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2817D087)1份在卷足憑,為查 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 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 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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