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33號
PTDM,112,單禁沒,133,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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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家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康家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 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12年5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6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1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前揭刑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12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680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 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 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 ,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毒 品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各1份在 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 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09公克。 2 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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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