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58號
PTDM,112,原附民,58,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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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鄭素英

被 告 遊少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
9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2年度原金簡字第2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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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