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30號
PTDM,112,原金訴,30,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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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帛蓁


蕭崴




李濬丞


周奇彥



張奕硯


陳書浩



高彥熏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159、5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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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