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帛蓁
蕭崴隆
李濬丞
周奇彥
張奕硯
陳書浩
高彥熏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159、5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