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楊雪貞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
第30號、111年度偵字第4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傷害、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成年人,其父親簡光明因與告訴
人甲○○間有糾紛,緣告訴人甲○○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8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被告父親簡
光明位於屏東縣○○鄉○○○巷00號住處欲向簡光明道歉時,發
覺同案少年施○○(真實姓名詳卷,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移送本院少年庭)亦在現場而警覺有異,藉故欲離開
現場時,被告乙○○與少年施○○竟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之犯意聯絡,將甲○○攔下並將其強行帶回上開處所,以此非
法方法剝奪甲○○之行動自由(被告乙○○所涉共同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復於同日13時許,告訴人
甲○○在簡光明回家並向其道歉後,被告乙○○又夥同候承恩(
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通緝)及少年林○○(真實
姓名詳卷,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少年庭
)、施○○,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犯意聯絡,在被告乙○○指
示下,由候承恩、林○○、施○○以徒手方式,共同毆打告訴人
,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及疑似鼻骨骨折等傷害;
又於同日15時許,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由候承恩
、林○○、施○○以猛催油門的方式,將上開機車撞擊路邊擋土
牆,致上開機車受有車頭及照後鏡毀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嗣經甲○○提出傷害及毀損之告訴,而悉上情。因認被告乙
○○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同法第354條毀
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毀損案件,起訴
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54條毀
損罪,就傷害部分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毀損部分依同
法第35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乙○○與告訴
人甲○○業已達成調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屏東縣○○
鄉○○000○0○0○○鄉○○○00000000000號函暨屏東縣○○鄉○○○○○00
0○○○○○0號調解書、同公所112年4月18日獅鄉民字第1123057
4400號函暨檢附前開調解書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
稽(見111年度偵字第4963號卷第13至17頁,本院卷第75至7
9、49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央鄉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