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王永勲
被 告 張舜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23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附帶民事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 易字第23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揭規定,自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