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1年度,21號
PTDM,111,交重附民,21,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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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孫亞伯
李亞諾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仙桃
原 告 呂胤愷
孫迦恩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春生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被 告 田麗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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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