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姿妙即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李至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姿妙為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 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91 年3月4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1年3月14日 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於111年7月19日准予變更登記在 案(登記簿第5冊、第22頁、第202號),茲因捐助章程所定 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 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7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 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 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財團法人蘭 陽農業發展基金會第7屆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暨其董事會議簽 到簿、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 條文對照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本件修正案函文為證,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