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36號
ILDV,112,司票,236,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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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陳淑娟
相 對 人 莊有(原名莊鑫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柒拾陸萬,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附表編號2之本票到期日雖記載為『112年4月31日』,此 雖為日曆上所無之日,惟依票據客觀解釋原則。應堪認係以 該月之末日即112年4月30日為其到期日。本件聲請其餘部分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23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0年7月8日 460,000元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9日 TH0000000 002 111年8月6日 300,000元 112年4月30日 112年5月1日 TH0000000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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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