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陳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3,29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佳玉於民國103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2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7月09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224。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34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3068元 陳佳玉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8%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