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周雪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3,902元,及自97年1
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自9
7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
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賴周雪花於民國93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11月07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