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66號
ILDV,112,司促,3266,202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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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陳鼎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58,29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鼎杰於民國110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6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5,77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80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
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
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
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債務人陳鼎杰於民
國110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
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112年06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
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
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
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 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
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
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2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38389元 陳鼎杰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002 2980元 陳鼎杰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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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