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63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代 理 人 鄭有為
債 務 人 林世民
張展華
一、債務人林世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5,107元,及
及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世民之財
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展華給付之。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由債務人林世民負擔,如對債務人林世民之財產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展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