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81號
ILDV,112,司促,3181,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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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陳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51,3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鄧文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2年7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附證三): (一)消費本金:47,399元整(約定條款第
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2,796元整 (約定條款第15
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二、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
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
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1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7399元 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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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