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2號
ILDV,112,勞執,2,2023072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周佳華
相 對 人 寀華企業有限公司

定代理
即 清算人 李世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3月8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12年4月7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並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內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 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 者,不在此限,同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 規定亦有明定。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經全體 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股東李世田為清算人,經新北市政府 以112年1月1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28002008號函登記在案,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迄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等情,有相對人 公司基本資料、相對人公司登記案卷內股東同意書、清算人 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應以李世田為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112年3月 8日經宜蘭縣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 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於112年4月7日 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內。詎相對人屆期並未履行,爰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等事件, 前經宜蘭縣政府於112年3月8日調解成立。該調解紀錄記載 :「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周佳華請求事項和解金100,



000元整,並同意於112年4月7日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 領薪資帳戶內」,有112年3月8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所作成,又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 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強 制執行,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1/1頁


參考資料
寀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