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23號
ILDV,111,訴,423,2023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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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桂華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萬0,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
,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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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