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14號
ILDM,112,訴,214,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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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戎大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韓茂山追加起訴(
112年度偵緝字第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戎大中鄧順安(已提起公訴)、宋依 蓓(已提起公訴)、邱福鈞(已提起公訴)、李金隆(已提 起公訴)均明知未取得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清 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亦明 知未經廢棄物清理法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 物。鄧順安邱福鈞前曾一同合作以假借清除並再利用廢塑 膠(廢棄物代碼:R-0201)之名義,實際卻代清除廢塑膠混 合物(廢棄物代碼:D-0299)等一般事業廢棄物以牟利,由 邱福鈞以合法代清除業者之名義向業者收取廢塑膠混合物後 ,本應送至再利用處理廠(R類再利用物質)或一般事業廢 棄物合法處理廠(D類廢棄物,如焚化廠或掩埋場等),卻 將清除收取之廢塑膠混合物(包含R類及D類)送至由鄧順安 利用其所實際負責之聚全工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為莊卓 權,下稱聚全公司)向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 司所承租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廠房(下稱厚生廠房) 內堆置。為解決日益堆滿廠房之廢塑膠混合物,被告與鄧順 安、宋依蓓邱福鈞、李金隆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 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110年間,在591租屋網找尋到不知 情之曹月明所有位在宜蘭縣○○鄉○○路000巷000弄0○0號廠房 (下稱宜蘭冬山廠房)可承租用來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之一般 事業廢棄物,雙方聯絡承租條件合意後,鄧順安(向曹月明 佯稱為陳天賜)、宋依蓓遂於111年3月28日10時13分許,一 同前往曹月明位在桃園市中壢區龍東路工廠辦公室簽約,由 鄧順安提供以宋依蓓為負責人之開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原 為開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變更),下稱 開泰公司】名義與曹月明簽定上開廠房之租賃契約,雙方約 定由開泰公司每月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價格,自111 年6月1日起至117年5月31日止,向曹月明承租上開宜蘭冬山 廠房使用。被告與鄧順安簽約後於111年4月2日9時許,一同



前往宜蘭冬山廠房點交。之後由邱福鈞利用在厚生廠房之打 包機,將厚生廠房所堆置之廢塑膠混合物打包成球柱狀,並 由被告與邱福鈞指示李金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 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號半拖車(該部分未取得主管機 關所核發之清除許可文件)將厚生廠房打包成球柱狀之廢塑 膠混合物清除至宜蘭冬山廠房堆置。嗣經曹月明於111年10 月6日發現李金隆載運上開球狀之廢塑膠混合物至宜蘭冬山 廠房堆置(現場堆置約3394袋球柱狀廢塑膠混合物,以每袋 約1.58公噸計,總重量約5362公噸),隨即報警處理,並通 知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前來稽查,發現該球狀內之物 品為廢塑膠混合物後,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由員警 扣押上開曳引車及半拖車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廢 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 廢棄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並繫屬於本院後之112年6月 1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 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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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