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72號
ILDM,112,聲,372,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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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倪俊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倪俊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俊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 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 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徒刑後,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54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另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後,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7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為憑。受刑人於民國108年4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 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 0158524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4月10日,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15年3月13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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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