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51號
ILDM,112,簡附民,51,2023072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劉天心

被 告 傅伶妃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臺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9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傅伶妃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 第291號),經原告劉天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