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31號
ILDM,112,交簡附民,31,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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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張李阿秀


被 告 李清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1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清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 簡字第512號),經原告張李阿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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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