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28號
ILDM,111,訴,228,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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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平



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V○○犯附表編號1至98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98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V○○自民國110年4月間至110年7月1日入監前止,加入由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偉」、「皆大歡喜」、林恩聖、林佳 瑜、蔣佳祥林芷瑄林恩聖林佳瑜蔣佳祥林芷瑄涉 犯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等成年人及少年林○德( 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由暱稱「小偉」等人於中國大陸地區境外機房操控,V○ ○則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指揮詐欺集團成員,負責指 揮旗下車手,由林恩聖擔任回收水錢即俗稱「收水」工作, 收取領款車手蔣佳祥林芷瑄提領之詐騙款項,再上繳V○○ ;林佳瑜擔任將提款之金融卡交給提款車手蔣佳祥即俗稱「 收簿手」工作;少年林○德擔任監督及把風車手提領款項, 並將提領情形回報集團群組之工作。
二、V○○、「小偉」、「皆大歡喜」、林恩聖林佳瑜蔣佳祥林芷瑄、少年林○德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 絡,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 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 誤,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之帳戶後,再由蔣佳祥林芷瑄林恩聖提領並上繳詐騙款項予V○○,V○○再交予本案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警方難以追 查。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三、案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告訴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 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恩聖林佳瑜蔣佳祥林芷瑄林○德於警詢時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被告V○○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上開證人前 開陳述之證據能力,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至第159 條之5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上開法條規定,證人林恩聖林佳瑜蔣佳祥林芷瑄林○德於警詢中之陳述,對被 告無證據能力。
(二)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除上述無證據能力之部分外, 以下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或言詞陳述,雖屬傳 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各該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見本院卷一第223頁),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於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三)至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審酌與本案被告被訴犯 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 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應認均具有 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林芷瑄蔣佳祥林恩聖林佳瑜、少年林○德於另案審理時、附表編號1至98所載之 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犯嫌 蔣佳祥擔任詐欺集團收水兼提領車手提領詐欺贓款一覽表、 詐欺集團提領車手犯嫌林芷瑄提領詐欺贓款一覽表各1份、 蔣佳祥交付水錢及提款卡地點照片6張、手機畫面翻拍照片8 張及附表編號1至98證據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5、17至19、21至27、30至51、53至7



2、75至98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20、28、29、52、73、74所示犯行, 於車手所控制使用之金融帳戶所示款項未及提領,尚未形成 資金追查斷點,應僅成立洗錢未遂罪,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 附表編號20、28、29、52、73、74部分係洗錢既遂,尚有未 洽,惟僅係既遂、未遂之不同,尚非罪名變更,故毋庸變更 起訴法條,併此敘明。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6所示犯行,僅詐 得帳戶金融卡,其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自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以此部分與被 告前開經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在 審判上不可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 害人多次施以詐術之數舉動,各係基於同一詐欺犯意下,對 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接續行為,僅侵害同一告訴人及被害 人之財產法益,就單一編號內之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接續詐 欺行為,各僅論以一罪。
(三)被告就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 從一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四)被告與「小偉」、「皆大歡喜」、林恩聖林佳瑜蔣佳祥林芷瑄、少年林○德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所犯附表所示之各別犯行間,因受詐騙之告訴人或被害 人不同,詐騙之時間、經過客觀上亦可明顯區分,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洗錢之犯行,另其所犯附表 編號20、28、29、52、73、74部分均止與洗錢未遂階段,然 其所犯既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即無從 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或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 刑,惟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中均自白洗錢及其部分犯行僅 止於未遂之事實,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 減輕其刑之事由。
(七)至本案車手團雖然有少年林○德參與,惟被告未與少年林○德 接觸,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少年林○德參與,並非毫無疑



問,自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 加重處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傷害致死、詐欺等 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素行非佳,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欺取財犯罪之決心, 執意以身試法,且被告正值年輕力強之年齡,不思循正當途 徑以謀取生活所需,反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 織,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且造成告訴人或 被害人等受有損害難認輕微,迄未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 之損失;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本案犯行,態度尚稱良好; 兼衡被告審理時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工地 綁鐵工作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三第129頁),分 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雖稱僅獲取新臺幣(下同 )50,000元之報酬,然其為車手團提領現金最後收取之人, 參諸證人即另案被告林芷瑄於另案審理中陳稱:報酬從每次 領得之款項抽取2%作為酬金(見本院卷一第305頁),且依臺 灣高等法院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案判決,本案詐欺集 團車手頭均有獲得至少1.5%之報酬。是依罪疑有利被告之原 則,本院以被告於其本案犯行中收取金額之1.5%計算其之報 酬。是被告之犯罪所得扣除編號30及96非其指揮之車手提領 之金額應為92,224元(計算式:【如附表總額6,231,466-19 ,985-3,173-60,000】×1.5%=92,224【小數點以下不計】) ,其犯罪所得既尚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貳、不另為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自110年4月間至110年7月1日入監前止 ,主持、操縱、指揮由林恩聖林佳瑜蔣佳祥林芷瑄等 成年人及少年林○德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 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以上揭犯罪 事實欄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之人並提領贓款,因認被告涉犯組 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嫌 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指揮由林恩聖林佳瑜蔣佳祥林芷瑄等成年人及少年林○德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



團,負責指揮車手之分工而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 度上訴字第2188號判決,認與其該案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洗錢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並於112年7月1 0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在卷可參。準此,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主持、操縱、指揮犯罪 組織之犯行既經上述判決確定,則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既為 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因公訴意 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開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 罪關係,爰就此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舜弼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 提領人 證據 宣告刑 1 被害人亥○○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日20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亥○○,假冒為「優迪嚴選」電商業者,佯稱因分期付款設定錯誤,需透過網路轉帳與ATM轉帳方式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亥○○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3日21時48分許 29,988元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蔣佳祥 1.被害人亥○○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4-4【背面】頁) 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208頁) 3.提領贓款照片6張。(見本院卷二第214-215、283-284)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4日0時6分許 49,988元 2 告訴人甲丑○○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7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甲丑○○,假冒為「優迪嚴選」電商業者,佯稱因商城資料庫遭駭客入侵致資料外洩,需配合操作以解除付款云云,致甲丑○○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7日19時49分許 43,987元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蔣佳祥 1.告訴人甲丑○○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3-14【背 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2 09頁)3.提領贓款照片16張。(見本院卷二第216-219、284-2 88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7日19時51分許 123元 110年4月27日19時55分許 99,989元 110年4月28日0時2分許 99,989元 110年4月28日0時10分許 49,987元 3 告訴人Z○○ Z○○於110年4月15日22時0分許,在社群網站臉書上看到小額貸款廣告,遭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假借貸詐騙手法誆騙,致Z○○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0日11時48分許 20,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1.告訴人Z○○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6 -8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47、1 76頁)3.提領贓款照片11張。(見本院卷二第222-224、242-246、288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0日17時29分許 10,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4 告訴人甲申○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9日20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甲申○假冒為網購賣家,佯稱因內部人員誤設定成批發商將導致連續扣款,需配合操作以解除付款云云,致甲申○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0日16時55分許 2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1.告訴人甲申○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 第10-11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 號卷第147頁)3.提領贓款照片6張。(見本院卷二第222-224、288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告訴人未○○ 未○○於110年4月20日17時30分許,在社群網站臉書購買筆電,遭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假網拍詐騙手法誆騙,致未○○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0日17時39分許 20,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蔣佳祥 1.告訴人未○○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 第16-17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 號卷第147頁)3.提領贓款照片6張。(見本院卷二第222-224、288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告訴人S○○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6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S○○,假冒為「優迪嚴選」店家,佯稱因誤設成批發商而多重下訂單,需配合操作以取消訂單云云,致S○○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4日19時40分許 49,988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S○○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 第19-22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 45【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5張。(見本院卷二第224、289-29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4日19時43分許 14,123元 7 被害人T○○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20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T○○,假冒為電商業者客服,佯稱因設定錯誤致多出十筆訂單,需配合操作以取消訂單云云,致T○○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4日20時35分許 20,015元 < 000">林芷瑄蔣佳祥 1.被害人T○○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24- 24【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 45【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1張。(見本院卷二第224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告訴人R○○○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20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R○○○,假冒為銀行行員,佯稱因之前分期未通過,需配合匯款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R○○○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1日20時35分許 29,988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1.告訴人R○○○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 第26-27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 49【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2張。(見本院 卷二第225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告訴人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18時49分許,撥打電話予宙○○,假冒為蝦皮拍賣客服人員,佯稱因送貨人員簽單疏失,致宙○○帳戶成為長期扣款帳戶,需配合操作ATM提款機以取消長期扣款云云,致宙○○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 ,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1日19時40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宙○○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 第29-30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 號卷第149頁)3.提領贓款照片10張。(見本院卷二第225、2 91-294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1日19時53分許 29,985元 10 告訴人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18時28分許,撥打電話予乙○○,假冒為誠品客服人員,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而將乙○○設定成經銷商身分,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改回云云,致乙○○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1日19時39分許 33,986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蔣佳祥 1.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 第32-33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 號卷第149頁)3.提領贓款照片10張。(見本院卷二第225、2 91-2 94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1日19時43分許 6,085元 11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20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p○○,假冒為電商客服人員,佯稱因員工操作設定錯誤,誤將p○○設定成批發商,將從帳戶長期扣款,需配合操作ATM轉帳以解除扣款云云,致p○○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1日20時42分許 17,998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1.被害人p○○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35- 35【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 49【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2張。(見本院 卷二第225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19時0分許,撥打電話予宇○○,假冒為FB電商客服人員,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導致多筆訂單,須配合操作ATM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宇○○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1日19時57分許 29,92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宇○○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37- 37【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 號卷第149頁)3.提領贓款照片6張。(見本院卷二第225、2 93-294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告訴人l○○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21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l○○,假冒為金石堂客服人員,佯稱因人為操作疏失而多出15筆訂單,需配合操作匯款以解除訂單云云,致l○○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4日22時28分許 49,986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1.告訴人l○○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39- 39【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51【背面】-1 52【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5張。(見本院卷二第2 95-297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4日22時39分許 9,999元 110年5月4日22時41分許 9,999元 110年5月4日22時44分許 8,120元 110年5月4日22時56分許 10,998元 14 告訴人甲辛○○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20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甲辛○○,假冒為金石堂員工,佯稱因購書時個資外洩,將導致帳戶遭扣款,需配合匯款以解除云云,致甲辛○○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4日21時46分許 31,12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1.告訴人甲辛○○於警詢之證述。( 見警卷一第41-42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5 1【背面】頁-152頁)3.提領贓款照片6張。(見本院 卷二第295-297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4日21時48分許 30,311元 110年5月4日21時53分許 23,985元 15 告訴人卯○○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9時32分許,撥打LINE電話予卯○○,假冒為卯○○妹婿,佯稱因急需資金需借錢云云,致卯○○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6日14時1分許 50,000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林芷瑄蔣佳祥 1.告訴人卯○○於警詢之 證述。(見警卷一 第44-44【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 字第22號卷第211頁)3.提領贓款照片9張。(見本院卷二第232-2 33、298-30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被害人E○○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23時30分,以假求職詐騙手法誆騙,致E○○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寄出其所申設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事後為詐騙集團成員利用而遭警示。 1.被害人E○○之證述(見警卷一 第46-46【背面】頁)2.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211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告訴人G○○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5日12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G○○,假冒為G○○姪子,佯稱需借款云云,致G○○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6日14時12分許 50,000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蔣佳祥 1.告訴人G○○於警詢之 證述。(見警卷一 第48-48【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 字第22號卷第211頁)3.提領贓款照片9張。(見本院卷二第232-2 33、298-30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告訴人N○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13時12分許,撥打電話予N○,假冒為N○姪子,佯稱其朋友缺錢故需要借錢云云,致N○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7日13時5分許 60,000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1.告訴人N○於警詢之證述。( 見警卷一第50-52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 字第22號卷第211頁)3.提領贓款照片2張。(見本院 卷二第299-30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告訴人P○○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10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P○○,假冒為P○○好友「阿峰」,佯稱因資金周轉困難故需要借錢云云,致P○○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7日11時37分許 30,000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1.告訴人P○○於警詢之證述。( 見警卷一第54-55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 字第22號卷第211頁)3.提領贓款照片5張。(見本院 卷二第298-30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告訴人甲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日18時30分,撥打電話予甲未○○佯稱為其員工,以猜猜我是誰詐騙手法誆騙,致甲未○○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後,再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4日14時41分 30,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於110年5月4日12時45分許提領左開帳戶後,甲未○○遭詐欺匯款,帳戶即遭警示圈存 1.告訴人甲未○○於警詢 之證述。(見警卷一第57-58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7【背面】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告訴人甲壬○○ 甲壬○○於110年5月1日20時59分許,在網路上尋找貸款,遭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假借貸詐騙手法誆騙,致甲壬○○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與代碼繳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4日10時33分許 38,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1.告訴人甲壬○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60-62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 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7【背面】頁)3.提領贓款 照片3張。(見本院卷二第300-301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4日11時44分許 38,000元 22 告訴人壬○○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16時3分許,撥打電話予壬○○,假冒為鞋店商,佯稱因接單工讀生設定購買商品數量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匯款與購買遊戲點數以解除云云,致壬○○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26日19時38分許 29,987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 none;"> 林芷瑄蔣佳祥 1.告訴人壬○○於警詢 之證述。(見警卷一第64-64【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 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5【背面】頁)3.提領贓 款照片3張。(見本院卷二第2 34、303頁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被害人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17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午○○,假冒為「雨傘王」賣家,佯稱因工讀生誤下訂單致訂單增加,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轉帳以解除訂單云云,致午○○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6日18時31分許 29,987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 none;"> 林芷瑄蔣佳祥 1.被害人午○○於警詢 之證述。(見警卷一第66-66【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 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5【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5張 。(見本院卷二第234、302-303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告訴人U○○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19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U○○,假冒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佯稱因「優迪嚴選」公司通知有交易錯誤,需配合依指示匯款以完成後續退款云云,致U○○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與交付其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與個資,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26日20時50分許 49,988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1.告訴人U○○於警詢 之證述。(見警卷一第68-68【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 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5【背面】頁)3. 提領贓款照片1張。(見本院卷二第303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告訴人s○○ s○○於110年5月4日某時在網路上尋找貸款,遭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假借貸詐騙手法誆騙,致s○○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5日10時22分許 27,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 none;"> 林芷瑄蔣佳祥 1.告訴人s○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70-71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 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6【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2張。(見本院卷二第235、305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告訴人d○○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0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d○○,假冒為d○○舅舅,佯稱因投資故需借錢云云,致d○○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5日11時27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1.告訴人d○○於警詢 之證述。(見警卷一第73-73【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 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6【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1張。(見本院卷二第235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告訴人w○○ w○○於110年5月4日19時許,在網路上瀏覽借貸網站,以通訊軟體Line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遭詐騙集團成員誆騙,致w○○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5日9時51分許 23,1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 none;"> 林芷瑄蔣佳祥 1.告訴人w○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75-77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 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6【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6張。(見本院卷二第235、303-305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告訴人甲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為訂房客服,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誆騙,致甲卯○○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後,再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6日17時2分 49,987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林芷瑄分別於110年5月5日10時54分許、11時54分許提領左開帳戶後, 甲卯○○ 遭詐欺匯款,帳戶即遭警示圈存 1.告訴人甲卯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79-79【背面】頁)2.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6【背面】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告訴人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巳○○佯稱為訂房客服,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誆騙,致巳○○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後,再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6日16時59分 49,963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告訴人巳○○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81-82頁)2.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6【背面】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5月6日17時1分 5,123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告訴人甲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16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為訂房客服,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誆騙,致甲子○○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後,再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6日16時28分 19,985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其餘車手提領 >1.告訴人甲子○○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85-86頁)2.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6【背面】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6日16時33分 3,173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告訴人甲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19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甲戊○○,假冒為誠品客服人員,佯稱因送貨員之疏失致誤簽名因而誤加入付月費會員,需配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云云,致甲戊○○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4日20時51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style="outline: none;"> 林芷瑄蔣佳祥 px;">1.告訴人甲戊○○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89-92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 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74【背面】頁-175頁)3.提領贓款照片6張。(見本院卷二第235-237、306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4日20時53分許 49,955元 110年4月25日0時6分許 49,985元 110年4月25日0時8分許 49,985元 110年4月25日0時28分許 49,985元 32 告訴人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18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戊○○,假冒為誠品客服人員,佯稱因出貨單附錯致誤為付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以止付云云,致戊○○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6日22時2分許 35,125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px;">1.告訴人戊○○於警詢之證述。(見本院卷三第15-19頁)2.左列帳戶 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91【背面】頁)3.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提領贓款照片3張。(見本院卷二第307-308頁、本院卷三第27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告訴人O○○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21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O○○,假冒為誠品書店人員,佯稱因工讀生操作失誤致重複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云云,致O○○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6日22時1分許 22,004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4px;">1.告訴人O○○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98-99頁)2.左列帳戶 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91【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3張。(見本院卷二第307-308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6日22時25分許 40,997元 34 被害人甲丁○○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22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甲丁○○,假冒為電商業者,佯稱因店家操作疏失致重複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以解除云云,致甲丁○○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6日22時6分許 29,987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1.被害人甲丁○○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01-101【背面】頁)2. 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91【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3張。(見本院卷二第307-308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告訴人甲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19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甲己○○,假冒為「PERDOT」衣服賣家,佯稱因網路平台遭駭客入侵致盜刷5筆訂單,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取消該5筆訂單云云,致甲己○○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6日22時12分許 22,072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ft: 24px;">1.告訴人甲己○○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03-104 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91【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2張。(見本院卷二第307-308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被害人丁○○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丁○○,假冒為墊腳石客服,佯稱有重複扣款之錯誤設定問題,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云云,致丁○○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4日21時48分許 32,1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 林芷瑄蔣佳祥 24px;">1.被害人丁○○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06-106【背面】 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8【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9張。(見本院卷二第239-240、309-311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4日21時54分許 29,989元 110年4月24日22時6分許 29,989元 110年4月25日1時許 24,123元 37 告訴人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16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c○○,假冒為「達特醫」之賣家,佯稱可線上退費,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與ATM匯款云云,致c○○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途中c○○將電話交由己○○接聽,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向己○○佯稱,因c○○戶頭額度不夠,需依指示匯款以提高戶頭額度云云,致己○○亦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5日0時40分許 40,012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蔣佳祥 24px;">1.告訴人己○○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08-109【背面】 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8【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4張。(見本院卷二第240、309-311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告訴人c○○ 110年4月25日0時46分許 9,985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eft: 24px;">1.告訴人c○○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11-113 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8【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3張。(見本院卷二第310-311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告訴人r○○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19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r○○,假冒為「良選優品」電商,佯稱前次購物多買12套衣服,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以取消云云,致r○○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4日21時7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 林芷瑄蔣佳祥 24px;">1.告訴人r○○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15-115【背面】 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 字第22號卷第188【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10張。(見本院卷二第239-240 、308-311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5日0時9分許 29,986元 110年4月25日0時22分許 29,985元 40 被害人g○○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5日16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g○○,假冒為電商會計,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g○○身分變成經銷商,將從金融卡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致g○○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5日18時18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eft: 24px;">1.被害人g○○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17-118 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92【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7張。(見本院卷二第312-315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5日18時31分許 49,985元 110年4月25日18時34分許 19,965元 41 告訴人A○○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5日17時46分許,撥打電話予A○○,假冒為臉書處理網路交易之專員,佯稱要幫A○○取消先前購買之訂單以防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取消扣款云云,致A○○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5日18時40分許 10,123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24px;">1.告訴人A○○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20-121【背面】 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92【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4張。(見本院卷二第313-315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告訴人温廷嘉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9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温廷嘉,假冒為誠品網路購物平台員工,佯稱因工讀生設定錯誤致多下訂單,將導致温廷嘉之帳戶被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重複訂單云云,致温廷嘉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4日23時28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蔣佳祥 24px;">1.告訴人x○○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23-124 【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77頁)3.提領贓款照片6張。(見本院卷二第247、315-317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5日0時3分許 49,989元 110年5月5日0時5分許 25,123元 43 告訴人L○○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22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L○○,假冒為金石堂員工,佯稱因工讀生弄錯出貨單而誤植經銷商訂單,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與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云云,致L○○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4日23時10分許 21,001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none;"> 林芷瑄蔣佳祥 ft: 24px;">1.告訴人溫L○○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26 -127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77頁)3.提領贓款照片6張。(見本院卷二第247、315-317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4日23時48分許 49,987元 110年5月4日23時51分許 49,988元 44 告訴人k○○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17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k○○,假冒為金石堂客服,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導致k○○帳戶將被連續扣款12期,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致k○○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2日18時46分許 125,101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eft: 24px;">1.告訴人k○○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29 -130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78頁)3.提領贓款照片7張。(見本院卷二第318、247-25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告訴人黃○○ 黃○○於110年4月12日某時在網路上尋找貸款,遭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假借貸詐騙手法誆騙,致黃○○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親自或透過朋友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3日16時15分許 25,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24px;">1.告訴人黃○○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32【背面】 -134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78頁)3.提領贓款照片1張。(見本院卷二第318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告訴人b○○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0日17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b○○,假冒為誠品客服人員,佯稱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以做取消云云,致b○○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30日19時37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蔣佳祥 eft: 24px;">1.告訴人b○○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36 -137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0頁)3.提領贓款照片3張。(見本院卷二第251、318-319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告訴人n○○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0日18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n○○,假冒為書商客服,佯稱因系統更新關係致誤加入n○○為其公司VIP,因會員需支付會費12000元,故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匯款以取消會員云云,致n○○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30日19時55分許 25,018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eft: 24px;">1.告訴人n○○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39 -140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0頁)3.提領贓款照片2張。(見本院卷二第318-319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告訴人甲寅○○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0日17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甲寅○○,假冒為誠品客服人員,佯稱因操作錯誤誤將甲寅○○升為VIP客戶,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轉帳以取消會員資格云云,致甲寅○○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30日19時28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蔣佳祥 ng-left: 24px;">1.告訴人甲寅○○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 一第142-143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0頁)3.提領贓款照片5張。(見本院卷二第205-251、318-319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30日19時30分許 45,123元 49 告訴人I○○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20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I○○,假冒為「藍新」購物網站人員,佯稱因I○○先前購物時誤設為批發商,將導致每個月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致I○○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4日22時21分許 49,988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蔣佳祥 ing-left: 24px;">1.告訴人I○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45-1 46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 字第22號卷第181頁)3.提領贓款照片11張。(見本院卷二第252-255、319-32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4日22時24分許 29,989元 110年4月24日22時39分許 29,985元 110年4月24日22時46分許 4,123元 110年4月25日0時11分許 49,988元 110年4月25日0時28分許 29,988元 110年4月25日0時46分許 19,985元 110年4月25日0時54分許 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 49,989元 50 告訴人X○○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13時許,撥打電話予X○○,假冒為GOMAJI客服人員,佯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致顧客資料外洩,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致X○○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4日16時11分許 29,987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ing-left: 24px;">1.告訴人X○○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 一第148-149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2頁)3.提領贓款照片2張。(見本院卷二第322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1 告訴人z○○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14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z○○,假冒為誠品網路書局客服人員,佯稱有錯誤訂單,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與ATM匯款以取消訂單云云,致z○○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4日15時53分許 29,987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left: 24px;">1.告訴人z○○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5 1-152【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2頁)3.提領贓款照片2張。(見本院卷二第322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4日16時11分許 29,985元 110年4月24日16時29分許 29,989元 52 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 告訴人j○○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日20時16分,撥打電話予j○○佯稱為巧朵恰克客服,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誆騙,致j○○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後,再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2日21時9分 29,987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於110年5月2日19時5分許提領左開帳戶後,j○○遭詐欺匯款,帳戶即遭警示圈存 padding-left: 24px;">1.告訴人j○○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4-5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93【背面】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3 告訴人甲甲○○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日17時59分許,撥打電話予甲甲○○,假冒為SuperBuy市集客服人員,佯稱甲甲○○先前捐贈物資之訂單因會計操作錯誤而誤植為1年期,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甲甲○○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2日18時59分許 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 49,987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px; padding-left: 24px;">1.告訴人甲甲○○於警詢之證述 。(見警卷二第7-9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93【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2張。(見本院卷二第323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2日19時2分許 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 49,987元 54 告訴人C○○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19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C○○,假冒為精品賣場客服人員,佯稱C○○先前購物時,因作業人員疏失導致將會多扣6筆款項,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取消扣款云云,致C○○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9日0時23分許 29,985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adding-left: 24px;">1.告訴人C○○於警 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1-13【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卷二第199-200頁)3.提領贓款照片4張。(見本院卷二第267-268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5 告訴人甲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甲乙○○,假冒為IFCHIC賣場客服人員,佯稱因會計小姐疏失而誤把甲乙○○之交易紀錄誤加到團購訂單裡,將導致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與網路銀行匯款以取消交易云云,致甲乙○○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8日18時28分許 29,985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蔣佳祥 x; padding-left: 24px;">1.告訴人甲 乙○○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5-17【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卷二第199-200頁)3.提領贓款照片8張。(見本院卷二第267-268、324-325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8日18時31分許 15,199元 110年4月28日18時54分許 29,987元 110年4月28日19時10分許 38,199元 110年4月28日19時15分許 29,987元 110年4月29日0時34分許 29,966元 56 告訴人玄○○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17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玄○○,假冒為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佯稱誤將玄○○設成批發商身分,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與購買遊戲點數以取消云云,致玄○○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6日18時29分許 49,98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蔣佳祥 -24px; padding-left: 24px;">1.告訴人玄○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9-22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213頁)3.提領贓款照片13張。(見本院卷二第269、326-331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6日18時33分許 49,985元 110年4月26日18時44分許 29,985元 57 被害人甲巳○○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7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甲巳○○,假冒為「優迪嚴選」員工,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導致甲巳○○有一筆消費被多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云云,致甲巳○○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7日17時20分許 49,123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 害人甲巳○○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24-25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213頁)3.提領贓款照片5張。(見本院卷二第329-331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 告訴人a○○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7日16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a○○,假冒為樂天市場購物平台客服人員,佯稱因購物平台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先前購買物品之款項遭重複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協助退款云云,致a○○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7日17時4分許 49,989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 告訴人a○○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27-28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213頁)3.提領贓款照片5張。(見本院卷二第329-331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9 告訴人B○○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5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B○○,假冒為獅王洗手乳公司,佯稱因公司系統遭破壞,導致B○○先前購買獅王洗手乳之紀錄被追加升級至高級會員,將導致額外費用支出,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升級云云,致B○○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9日16時12分許 49,123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 -24px; padding-left: 24px;">1.告訴人B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30-31【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215頁)3.提領贓款照片8張。(見本院卷二第332-335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9日16時17分許 18,119元 110年4月29日16時20分許 2,003元 60 告訴人o○○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6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o○○,假冒為「奧本電剪」,佯稱因店家疏失而設定錯誤,將導致定期出貨並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云云,致o○○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9日16時42分許 49,783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 -24px; padding-left: 24px;">1.告訴人o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33-33【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215頁)3.提領贓款照片4張。(見本院卷二第334-335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9日16時45分許 17,295元 61 告訴人子○○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子○○,假冒為保養品業者,佯稱因電腦系統問題,誤將子○○設定成會員,將導致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會員云云,致子○○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4日17時4分許 4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告訴人子○○於警 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35-36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70【背面】-171頁)3.提領贓款照片4張。(見本院卷二第336-337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4日17時15分許 49,985元 62 告訴人y○○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22時許,撥打電話予y○○,假冒為電商業者,佯稱因系統錯誤,誤將y○○設置成高級會員,將導致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致y○○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4日17時31分許 10,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告訴人子○○於警 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38-39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70【背面】-171頁)3.提領贓款照片1張。(見本院卷二第337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3 告訴人地○○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日21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地○○,假冒為高雄「85美麗灣」飯店人員,佯稱因系統錯誤,誤訂5間房間,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匯款與購買遊戲點數以解除訂單云云,致地○○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3日22時5分許 12,012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 -24px; padding-left: 24px;">1.告訴人地○○於警詢之證述 。(見警卷二第41-41【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72【背面】-173頁)3.提領贓款照片1張。(見本院卷二第34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4 告訴人甲庚○○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日16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甲庚○○,假冒為誠品書局主管,佯稱因工讀生失誤導致多出20筆訂單,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匯款以解除訂單云云,致甲庚○○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3日17時37分許 29,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告訴人甲庚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43-44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72【背面】-173頁)3.提領贓款照片6張。(見本院卷二第338-34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3日17時51分許 30,000元 110年5月3日17時56分許 5,012元 65 被害人辛○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日17時28分許,撥打電話予辛○,假冒為「黛莉貝爾」客服人員,佯稱因辛○遭他人申請成為廠商之批發商,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取消云云,致辛○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3日18時7分許 44,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蔣佳祥 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害人辛○於警 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46-46【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72【背面】-173頁)3.提領贓款照片2張。(見本院卷二第34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6 告訴人W○○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18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W○○,假冒為誠品網站工作人員,佯稱因網購系統遭駭客入侵,致W○○多出1組1萬多元之訂單,將導致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訂單云云,致W○○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1日19時33分許 49,987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蔣佳祥 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告訴人W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48-49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65【背面】-166頁)3.提領贓款照片5張。(見本院卷二第276-277、341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1日19時35分許 49,989元 110年4月22日0時36分許 49,983元 67 告訴人甲辰○○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日20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甲辰○○,假冒為「波特曼」旅館客服人員,佯稱因為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幫甲辰○○誤訂10間房間,將導致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取消訂單云云,致甲辰○○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3日20時52分許 99,987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 4px;">1.告訴人甲辰○○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51-52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207頁)3.提領贓款照片7張。(見本院卷二第211-214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3日20時56分許 3,099元 110年5月3日21時2分許 18,998元 68 告訴人甲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21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甲丙○○,假冒為FACEBOOK賣家,佯稱甲丙○○先前之購物因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致甲丙○○帳戶被設定成經銷商,將導致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與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致甲丙○○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4日22時9分許 4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sty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 eft: 24px;">1.告訴人甲丙○○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54-55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54頁)3.提領贓款照片4張。(見本院卷二第220-221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4日22時17分許 49,986元 69 告訴人J○○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5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J○○,假冒為「優迪嚴選」人員,佯稱因出貨單錯誤變成經銷商之授權單,將對J○○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扣款,致J○○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5日18時28分許 49,989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5日18時31分許 49,989元 70 告訴人F○○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日19時28分許,撥打電話予F○○,假冒為誠品書店人員,佯稱因工讀生作業疏失,誤將F○○之身分設定為經銷商,導致將從F○○之信用卡自動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與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致F○○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1日21時許 49,987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 24px;">1.告訴人F○○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60-62【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56頁)3.提領贓款照片6張。(見本院卷二第226-229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1 被害人酉○○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日8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酉○○,假冒為誠品書局客服,佯稱酉○○先前於誠品書局網路購物之出貨單搞錯而弄成廠商之出貨單,將向酉○○請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云云,致酉○○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1日21時20分許 14,987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2 告訴人戌○○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日19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戌○○,假冒為「巧朵恰克」電商平台客服,佯稱因系統出問題致多出10筆金額,將對戌○○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致戌○○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1日21時2分許 20,216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日21時13分許 12,345元 73 告訴人D○○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20時8分許,撥打電話予D○○,假冒為「聚北海道昆布鍋」客服,佯稱D○○先前於GOMAJI購買之餐券因業者系統操作失誤而誤植成10筆訂單,將對D○○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取消扣款云云,致D○○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17日20時38分 37,114元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於110年4月17日19時23分許提領左開帳戶後,D○○、H○○遭詐欺匯款,帳戶即遭警示圈存 stify; 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 x;">1.告訴人D○○於警詢之證述。(見警詢卷二第70-71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59【背面】-16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4 被害人H○○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20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H○○,假冒為「麻雀巢行旅」客服,佯稱因住宿系統升級錯誤,將H○○信用卡誤設定為經濟艙客戶,將對H○○扣20筆住房費用,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匯款以解除錯誤云云,致H○○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17日20時28分 29,987元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stify; 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害人H○○於警詢之證述。(見警詢卷二第73頁及反面)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59【背面】-16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5 被害人i○○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某時,撥打電話予i○○,假冒為中國信託,佯稱有貸款之錯誤設定,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匯款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i○○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17日17時48分許 19,988元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 >1.被害人i○○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75-75【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59【背面】-160頁)3.提領贓款照片5張。(見本院卷二第229-231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6 告訴人天○○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0日14時0分許,撥打電話予天○○,假冒為GOMAJI客服人員,佯稱因新進人員作業疏失,誤把對廠商訂單之購買人登記於天○○名下,將對天○○收取費用,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致天○○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15日16時51分許 150,000元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 告訴人甲○○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9日21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甲○○,假冒為GOMAJI客服,佯稱因甲○○先前於GOMAJI之訂單於出貨時誤植為經銷商,將對甲○○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云云,致甲○○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19日22時22分許 36,108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8 被害人t○○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9日21時51分許,撥打電話予t○○,假冒為GOMAJI客服,佯稱t○○先前於該平台以信用卡購買東西,因工讀生資料輸入錯誤,將導致信用卡被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止付云云,致t○○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19日22時57分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 被害人丑○○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18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丑○○,假冒為誠品書局客服人員,佯稱因設定錯誤而將丑○○設為高級客戶,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丑○○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2日19時22分許 19,985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害人丑○○於警 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88-88【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9【背面】頁、本院卷二第205-207頁)3.提領贓款照片4張。(見本院卷二第242、272-273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2日19時47分許 2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0 被害人庚○○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某時,撥打電話予庚○○,假冒為比價王電商客服,佯稱因內部缺失原因而誤加庚○○為會員且誤為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庚○○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2日18時45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 px;">1.被害人庚○○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90-90【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9【背面】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理詐騙詐戶通報警是簡便格式表提領贓款照片3張。(見本院卷二第241-242頁、本院卷三第33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2日18時54分許 49,986元 81 被害人Y○○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7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Y○○,假冒為誠品商城會計,佯稱Y○○先前購買之訂單因商城疏失而致條碼誤貼為經銷商條碼,將導致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致Y○○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17日17時46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 px;">1.被害人Y○○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92-92【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90【背面】頁)3.提領贓款照片4張。(見本院卷二第242-244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17日17時48分許 49,985元 110年4月17日18時27分許 27,095元 82 被害人M○○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16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M○○,假冒為誠品人員,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誤將M○○設定為高級會員,將產生費用,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匯款與購買遊戲點數以解除會員云云,致M○○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21日20時15分許 29,986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 24px;">1.被害人M○○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94-95【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76頁)3.提領贓款照片5張。(見本院卷二第244-246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3 告訴人e○○ e○○於110年3月1日某時在YOUTUBE上看到投資廣告,遭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詐騙手法誆騙,致e○○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0日11時43分許 10,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4 告訴人u○○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u○○,假冒為HUNDRESS客服,佯稱因誤將u○○加為黃金會員,將導致u○○帳戶遭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會員避免扣款云云,致u○○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1日20時49分許 29,987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ty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 ft: 24px;">1.告訴人u○○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00-101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76頁)3.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份、提領贓款照片4張。(見本院卷二第245-246頁、本院卷三第34-35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1日20時52分許 29,981元 110年4月21日21時許 29,985元 85 告訴人f○○ f○○於110年4月19日某時在網路上看到小額貸款廣告,遭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假借貸詐騙手法誆騙,致f○○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0日13時2分許 7,1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ty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 ft: 24px;">1.告訴人f○○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03-104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76頁)3.提領贓款照片5張。(見本院卷二第244-246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6 被害人甲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18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甲午○○,假冒為博客來客服,佯稱因設定錯誤誤將甲午○○升級為高級會員,將導致定期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與ATM匯款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午○○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1日23時1分許 49,983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ty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 ft: 24px;">1.被害人甲午○○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06-106【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3頁)3.提領贓款照片4張。(見本院卷二第257-259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1日23時3分許 30,265元 110年4月21日23時7分許 29,983元 110年4月21日23時16分許 13,900元 87 告訴人h○○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7日17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h○○,假冒為h○○姪子,佯稱因支票兌現問題急需資金周轉,故需借錢云云,致h○○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8日15時9分許 200,000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sty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 eft: 24px;">1.告訴人h○○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08-108【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84頁)3.提領贓款照片3張。(見本院卷二第259-26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8 告訴人癸○○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17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癸○○,假冒為蝦皮人員,佯稱癸○○先前購買之東西因操作錯誤導致分期付款設定錯誤,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設定云云,致癸○○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2日18時45分許 49,985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2日18時48分許 49,985元 110年4月22日18時49分許 3,300元 110年4月22日18時51分許 17,985元 89 告訴人辰○○ 辰○○於110年4月23日12時30分許,在網路上看到網友販賣手機,遭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假交易詐騙手法誆騙,致辰○○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3日13時6分許 10,000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0 告訴人寅○○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寅○○,假冒為臉書網拍客服,佯稱寅○○先前有加購貨物,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取消云云,致寅○○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親自或透過朋友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3日17時3分許 26,120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sty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 eft: 24px;">1.告訴人寅○○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17-117【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214頁)3.提領贓款照片3張。(見本院卷二第270-271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1 告訴人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17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丙○○,假冒為比價王專員,佯稱因誤將丙○○設成高級會員,將導致每個月從丙○○帳戶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匯款以取消款項云云,致丙○○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2日19時51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style="text-indent: -24px; pad ding-left: 24px;">1.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19-120【背面】頁) 2.左列 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卷二第205-207頁)3.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提領贓款照片3張。(見本院卷二第272-273頁、本院卷三第36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2日19時54分許 30,000元 92 告訴人m○○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18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m○○,假冒為比價王客服人員,佯稱誤將m○○設為高級會員,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與購買遊戲點數以解除云云,致m○○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2日19時52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2日19時58分許 30,000元 93 告訴人v○○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9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v○○,假冒為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v○○先前之交易因會計人員疏失,誤將該筆交易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與誤將v○○設為供應商,為避免扣到供應商的錢,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匯款以解除設定云云,致v○○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4日22時8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sty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 x;">1.告訴人v○○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27-129【背面】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 11年度 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62【背面】-164頁)3.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提領贓款照片4張。(見本院卷二第274-275頁、本院卷三第42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4 告訴人甲癸○○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21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甲癸○○,假冒為網路商家,佯稱因誤植甲癸○○為高級會員,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取消高級會員云云,致甲癸○○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4日22時11分許 13,456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 eft: 24px;">1.告訴人甲癸○○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31-132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62【背面】-164頁)3.提領贓款照片2張。(見本院卷二第275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5 告訴人申○○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21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申○○,假冒為網路賣家,佯稱因誤將申○○認定為經銷商,將導致每月固定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設定云云,致申○○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4日22時2分許 4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4日22時5分許 16,123元 110年5月4日22時9分許 4,000元 96 告訴人K○○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K○○,假冒為K○○姪子,佯稱需要錢,致K○○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5日14時27分 6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其餘車手提領 none;"> 1.告訴人K○○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36-137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62頁【背面】-164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7 告訴人q○○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9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q○○,假冒為花蓮「西堤」客服,佯稱q○○先前消費時不慎誤刷信用卡,將導致扣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云云,致q○○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17日20時18分許 19,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e;"> left: 24px;">1.告訴人q○○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39-140頁)2.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卷第168【背面】-169頁)3.提領贓款照片1張。(見本院卷二第280頁)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8 告訴人Q○○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8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Q○○,假冒為「儷夏商旅」電商業者客服,佯稱Q○○先前購買之商品因設定錯誤而遭訂為團體票房,需配合依指示操作ATM轉帳以解除錯誤云云,致Q○○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17日20時9分許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芷瑄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總計詐騙金額: 6,231,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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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