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張芳慈即魏宏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股票附表: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張芳慈即魏宏謀之繼承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6796-5 500 1 張芳慈即魏宏謀之繼承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01899-4 19 1 張芳慈即魏宏謀之繼承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79184-6 13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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