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白昆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潘淑瑛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白昆霖 50,000元 SLA1242749 1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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