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95號
SLDV,112,重訴,295,202307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原 告 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被 告 李景美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聲請訴訟救助,經駁回確 定,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易

1/1頁


參考資料
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