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28號
SLDV,112,訴,528,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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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和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始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答辯狀,為顧及兩造審級利益,本件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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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