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和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始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答辯狀,為顧及兩造審級利益,本件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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