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31號
SLDV,112,補,731,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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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光斌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
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
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繼承人張蔡雪衿之全體繼承人即被
張志宏張美惠張志福張志熒張志裕張志成應就如附
表一所示之臺北市○○區市○段○○段0000○0000○0000○號建物暨其坐
落基地同小段157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臺北市○○區
市○段○○段0000○號建物暨其坐落基地同小段157地號土地(下合
稱系爭共有物)准予變價,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核數項聲明間終局經濟目的重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020萬8,129元(計算式如附表三),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5萬3,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編號 土地/建物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臺北市大同市府段一小段 1 157地號土地 1026 222/10000 2 2003建號建物(含共有部分2004、2043建號建物) 142.62 全部 3 2040建號建物(含共有部分2043建號建物) 939.92 141/10000 4 2041建號建物 770.89 6/132
附表二:系爭共有物
編號 土地/建物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臺北市大同市府段一小段 1 157地號土地 1026 12060/200000 2 2040建號建物(含共有部分2043建號建物) 939.92 全部
附表三: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小數點第2位以下均四捨五入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系爭不
動產相近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之不動產(含基地),於110
年6月間之交易價格為每坪55萬2,688元(25,700,000元÷46.50
坪=552,688元),參酌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布之大同區住宅價
格指數,110年第2季指數為107.61、112年第1季指數為113.46
,上漲幅度約為5.44%(計算式:〔113.46-107.61〕÷107.61×10
0%=5.44%),故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每坪58萬2,754元(計
算式:552,688元×1.0544=582,754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
總面積為57.75坪(計算式:{142.62㎡+〔939.92㎡×141/10000〕+
〔770.89㎡×6/132〕}×0.3025=57.75坪)計算,是系爭不動產於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3,365萬4,044元(計算式:582,754元×57
.75坪=33,654,044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系爭共
有物相近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之不動產(含基地),於108
年3月間之交易價格為每坪31萬559元(1,500,000元÷4.83坪=3
10,559元),參酌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布之大同區住宅價格指
數,108年第1季指數為99.77、112年第1季指數為113.46,上
漲幅度約為13.72%(計算式:〔113.46-99.77〕÷99.77×100%=13
.72%),故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每坪35萬3,168元(計算式
:310,559元×1.1372=353,168元),而系爭共有物之建物總面
積為284.33坪(計算式:939.92㎡×0.3025=284.33坪)計算,
是系爭共有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億41萬6,257元(計算式
:353,168元×284.33坪=100,416,257元),原告就系爭共有物
之權利範圍為5000/10000,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5,020
萬8,129元(計算式:100,416,257元×權利範圍5000/10000=50
,208,129元)。
三、本件訴標的價額為5,020萬8,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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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