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勝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守
被 告 李銘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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