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宋重和即重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王顥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
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64
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5,1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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