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迦美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訴訟代理人 游聖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莉玲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8,4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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