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24號
SLDV,112,消債更,124,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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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
債 務 人 許訓僑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合計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 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 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 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有預納郵務送 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 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郵務送達費應預納5,450元【計算式 :(9+1)×43×15-1,000元=5,450】,二者合計6,450元;又 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 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⒉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⒊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⒋提出債務人名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   ⒌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 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及證券帳戶)自110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⒎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 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⒏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0年6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0年6月起 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 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 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僱主出具之薪資證明 ,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 容、實際收入金額)。
  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 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⒒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 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 。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 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及提出最近1 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




  ⒓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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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