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304號
SLDV,112,司促,9304,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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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陳素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740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
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
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何陳素端前於民國
92年0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36,955
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
人93,740元,及自101年06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
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
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合併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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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