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蕬葵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書晴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8,858元,及自民國112
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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