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061號
SLDV,112,司促,9061,202307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涂國敬立洋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涂國敬立洋企業社住於新北市新莊區,非本 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