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宏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楉閔即曾文右
李佳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40,000元,及其中新
臺幣2,300,000元,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
新臺幣140,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