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845號
SLDV,112,司促,8845,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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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時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62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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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