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時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62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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