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崇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60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749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7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04元 魏崇庭 自112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21 002 新臺幣252,749元 魏崇庭 自112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04元 魏崇庭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52,749元 魏崇庭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5月
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2
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604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
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
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7%計算,債務人若未
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2,74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三、茲債權
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