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772號
SLDV,112,司促,8772,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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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271元,及自民國95年4月7
日起至95年5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95年5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176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
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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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