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淺水灣山莊VIP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承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洪麗玲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麗玲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 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出境, 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