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540號
SLDV,112,司促,8540,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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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瑜璟袁明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袁明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
1,51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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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