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506號
SLDV,112,司促,8506,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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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宣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8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5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889元 何宣瑩 自民國112年06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宣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7日止累計111,829元正未給
付,其中109,889元為消費款;1,440元為循環利息;5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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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