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貴全即園軒平價鮮魚湯專賣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3,0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4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3087元 董貴全即園軒平價鮮魚湯專賣店 自民國112年02月26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6日止 年息3.085% 001 新臺幣363087元 董貴全即園軒平價鮮魚湯專賣店 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2年05月26日止 年息3.21% 001 新臺幣363087元 董貴全即園軒平價鮮魚湯專賣店 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2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3087元 董貴全即園軒平價鮮魚湯專賣店 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事項 一、 債務人園軒平價鮮魚湯專賣店即董貴全、
董貴全應連帶給付聲請人363,087元及詳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二、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事實
及理由一、 緣債務人(借款人)園軒平價鮮魚湯專賣店即董
貴全前為營運週轉需要,於108年09月26日邀同債務人董貴
全擔任連帶借款人,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1紙(證一),借
款金額及期限如下:借款:借款金額:週轉金50萬元,借用
期限自民國108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6日止,自撥
款後分36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6日攤
還本息,嗣後因受新冠肺炎影響,營收衰退,分別於109年4
月、110年5月申請就借款期限及餘欠本金各展延一年。本借
款利率係按訂約日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
加個別加碼年率1.585%訂定,並隨上開利率調整而機動計息
。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
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債務人所負本借
款債務,如因前項情事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並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
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
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
分)固定計算。二、 依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約定,倘借款
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
請人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借
款人自112年02月26日起,即未依約償付借款,經電話催討
未果,聲請人於112年05月08日發函催告債務人等應限期償
還全數借款,然迄今仍未獲清償,遂依借據條款主張全部借
款視為到期。目前尚積欠本金餘額363,087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有放款借據(證一)與
貸款債權明細查詢為證(證二)。。另債務人董貴全既為借款
之連帶借款人,對本系爭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綜上所述,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且債務人等
之住所地在鈞院管轄範圍內,為此檢附相關證物,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及第510條規定,懇請鈞院迅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
甚感法便。。證物 一、 放款借據影本1份 二、 放
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全部查詢單3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