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300號
SLDV,112,司促,8300,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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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金豐
曹博洲
一、債務人曹金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11,000元,自民國1
12年1月28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
計算之利息,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6月28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曹
金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曹博洲向債權人為
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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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