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275號
SLDV,112,司促,8275,202307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靜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柏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1,511元,及自民國112
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83,155元,及自民國1
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1計算之利
息,暨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1/1頁


參考資料
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