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132號
SLDV,112,司促,8132,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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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卉穎即李宜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3,164元,及自民國95年7月
15日起至95年8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95年8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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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