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590號
SLDV,112,司促,7590,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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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千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62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3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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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