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182號
SLDV,112,司促,7182,2023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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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多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傑
指定送達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騰加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福建省金門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1樓,然經本院函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於民國112年7月5日函覆稱,債務人目前未居住於上址等 語,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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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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