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連瑩即聖翰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欣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記華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勞 動 法 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