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65號
SLDV,112,勞執,65,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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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詹瑜
相 對 人 樂好斯餐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岱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好斯餐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
議執行裁定事件,其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
錄,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未見聲請人釋明
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自
相對人應履行日即112年6月5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
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
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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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好斯餐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