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魏承鈞
相 對 人 樂好斯餐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岱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18,189 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調解,於112年6月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 12年6月5日當日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金額為18,189元匯入聲 請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詎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聲請人原薪 資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等件 (見本院卷第34-38頁)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 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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