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57號
SLDV,112,勞執,57,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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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蔡文毅
相 對 人 友聯光學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康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聯光學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其固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然就相對
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未見聲請人釋明之,是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約定受償帳戶之
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
;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
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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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聯光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